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2-03-31 10:57

川粮发〔20122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粮油批发中心,四川省粮油中心监测站:
为了准确掌握粮食库存底数,进一步完善粮食库存监管制度,推动粮食企业提高库存管理水平,实现"保供稳价"宏观调控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通知》(国粮检〔2012〕29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委托省级和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辖区内中央储备粮库存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2〕30号)精神,现将开展2012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含省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和县级储备粮,下同),以及国有(含国有控股,下同)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调查。
(二)检查内容。 重点核实检查时点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账实相符情况。具体包括: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库存粮食质量与卫生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卫生指标;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1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11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5.仓储管理和收购资格情况。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代储企业及实际存储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二是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实际存储省级储备粮的企业、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以及根据省粮食局《关于做好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川粮函〔2011〕208号)规定,市(州)、县级储备粮建立承储资格制度的落实情况。三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四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五是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六是《库存管理责任书》落实情况。
二、检查时点
以2012年3月25日为检查时点。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3月25日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领导机构,制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做好粮食库存分解登统、人员培训、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4月2日前,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成都分公司、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粮油批发中心将审核无误的3月末统计报表及《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一》(附表1-1)、《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 登统表二》(附表1-2)上报到省粮食局调控处。4月10日前,省粮食局将审核、合并后的《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二》(附表1-2)下达至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普查依据,同时抄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并落实好跨省储存粮食的委托检查手续。
(二)自查阶段。 4月10日前,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全面彻底自查,同时组织开展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商品粮库存的调查工作。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按照在地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粮食库存进行全面普查,并选择部分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商品粮库存进行抽查复核。中储粮有关单位和省属企事业单位派员配合。
(四)复查阶段。 4月20日前,省粮食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农发行省分行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15%。中储粮成都分公司派员配合。
质量复查的扦样代表数量为复查粮食数量的10%左右,具体安排由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另行通知。
(五)抽查阶段。 省级复查结束后,国家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对重点省份粮食库存进行随机抽查,中储粮总公司派员配合。
(六)汇总报告阶段。 5月10日前,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农发行分行向省粮食局上报普查结果。5 月31日前,省粮食局会同省发改、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国家粮食局报送我省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含省级复查情况),同时抄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成立机构,细化检查方案。 委托省级和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对中央储备粮库存进行检查,是应对当前粮食库存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大粮食库存检查力度的重要措施,也是国家粮食局对中央储备粮首次采取委托方式检查,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并积极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农发行等部门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细化检查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全面做好受委托检查工作。检查方案操作性要强,工作要求要细,尤其要明确市(州)普查阶段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步骤以及时限要求等事项,确保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各市(州)检查方案在3月26日前报省粮食局,以便及时上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为组织实施好这次检查,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建立省粮食库存检查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检查方案制定、组织省级复查、迎接国家抽查。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省分行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唐利民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粮食局驻局纪检组长刘孟元、省财政厅副厅长陈炜、农发行省分行副行长欧阳平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次检查。
(二)落实责任,严格检查纪律。 搞好粮食库存检查是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明确分工,协调配合,明晰方案,落实责任,保障经费,共同组织好此次检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和范围开展检查,严禁走过场,或以检查为名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检查全过程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谁检查,谁负责。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普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省粮食局对复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把整改工作贯穿到检查的全过程全环节,既如实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又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通过强化整改促进粮食库存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有关部门要予以通报和处罚。对检查中发现涉及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的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问题,要及时通过省粮食局转报国家粮食局处理。要告知被检查企业,如对检查结果不服,可向上级粮食局提出复核申请;认为检查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可向上级粮食局或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反映举报。
(三)依规检查,规范检查行为。 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本次检查。一是准备工作方面。要督促相关企业在3月25日结报当月粮食统计库存,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二是督导自查方面。企业自查是检查工作的基础环节,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精心组织部署,督促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要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底稿,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普查前的准备。三是普查和复查方面。这是确保粮食库存检查质量的重要环节。要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 、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配备检查人员。市(州)要对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粮食库存进行逐库、逐仓全面普查,做到"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确保不留死角。省级复查将与有关市(州)的普查工作结合进行,省粮食局将派出巡查组,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其余市(州)普查工作进行巡查、指导和督促。省级复查选点将综合考虑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粮食库存品种结构和不同性质粮食库存的比例等多种因素。四是跨省代储粮食委托检查方面。省粮食局将本省企业委托省外企业代储的粮食库存提交受托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出具委托检查函。本省企业受外省企业委托代储的粮食库存,根据委托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检查函,由有关市(州)按照在地原则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单独统计,与全市(州)总结报告一并上报,并对检查结果真实性负责。
(四)扎实准备,做好统计数据分解登统。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检查时点统计报表做好库存数据分解登统工作,确保分库点统计报表资料真实准确。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调控科牵头将纳入本地统计范围的地方储备粮和地方粮食企业商品粮库存(不包括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的商品粮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至实际承储库点,监督检查科全力配合。中储粮成都分公司将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商品粮等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至实际承储库点。省属企事业单位将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至实际承储库点。省粮食局对上述分解登统表进行审核、合并后,分解下达至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普查的依据。
各地各单位在填报过程中,尤其需 要注意四点:一是《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一》(附表1-1)是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口径,依据事权和管理权进行填报,其相应栏目及其汇总数据应与本单位3月末统计报表数据一致。各地各单位务必加强审核,确保无误后才能上报。二是各地各单位(含统计报账企业)3月末统计报表要逐级上报到省粮食局。三是附表1-1与《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二》(附表1-2)相应栏目之间存在勾稽关系,填报要细心。四是附表1-1中,库存数据应按县分别小计;实际储存库点超过一个的,统计报账单位也要小计。
(五)认真培训,提高检查人员素质。 3月25日前,省级领导小组将对部分参加省级复查、市(州)普查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以国粮检〔2012〕29号规定的检查工作安排和检查方法为主,突出 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要求,以及国家粮食局委托省级和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央储备粮库存检查的权限、义务和纪律要求等。有条件的市(州)也可以组织培训。
(六)落实经费,做好粮食库存检查保障工作。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工作经费,保证此次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好检查经费,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七)落实好检查数据保密措施。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央粮食企业和省属企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所有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八)做好检查信息报送工作。 加强粮食库存检查情况调度与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畅通检查工作调度与信息报送渠道,做到第一时间掌握情况,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建立中央、省、市(州)信息联动机制,每个检查阶段结束后,都要向省粮食局报送本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政策、工作安排问题,要及时向省粮食局报告请示。
(九)做好检查结果的汇总上报。 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 真审核检查结果,审核过程中要加强与中储粮有关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形成本市(州)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受托检查等内容,并附汇总表。总结报告必须如实反映检查情况,做到内容全、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对检查中央储备粮等中央事权粮食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发现的新问题,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单独上报,确保全面客观。
(十)增强检查工作的透明度。 整个检查工作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增强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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