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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四川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2-05-23 11:08

川粮办〔2012〕42号

各市(州)粮食局,省粮油中心监测站: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2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2〕59号)、《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国家级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国粮办发〔2012〕96号)的要求和安排,结合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际,制定了《四川省2012年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精心安排,确保任务圆满完成。做好粮食质量安全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责任政府的重大举措,是增强人民体质、提升国民素质的长远大计,是维护社会和谐的现实需要。此次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是国家粮食局结合全国食品安全整治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明确任务、统筹安排,结合实际编制工作方案,切实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职责,确保圆满完成监测任务。要落实责任、分工负责,将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及人头,并切实加强检查和督导,确保监测结果真实可靠。要认真研究、及时总结,将监测工作与日常质量安全监管有机结合,积极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严格要求,严肃纪律,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承担采样和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要保证原始资料的完整,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可靠。对监测抽查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粮食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排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和饲料市场。要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注意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和案件线索并及时调查处理。要严格遵守规定,未经许可,所有监测数据不得对外披露。对存在弄虚作假、失职、渎职、泄密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对违反廉政工作纪律要求的,予以严肃查处。

  三、加强沟通,搞好协作,发挥监测网络作用。各国家粮食局挂牌检测机构区域站应对各自监测范围内粮食的生产情况、污染源分布、监测点部署等情况建档,并上报省粮食质量中心监测站备案。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粮食质量安全问题,除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外,还应向中心站通报,由中心站根据实际情况,提请省局批准启动粮食质量安全应急监测预案,统一调配人员和资源及时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上报省局,反馈给当地人民政府。

  省粮食局联系人:王 成

  电 话:028-86713639

  传 真:028-86661969

  省粮油中心监测站联系人:牟 钧

  电 话 传 真:028-86739613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四川省2012年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切实摸清我省2012年新收获粮食质量品质状况,进一步掌握我省粮食质量安全总体情况,为政府决策和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为促进全省粮食种植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提供技术支撑,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2〕59号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国家级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国粮办发〔2012〕96号)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范围和内容

  重点监测收购环节原粮质量、品质及卫生安全情况。

  (一)原粮质量调查及品质测报 :各地除采集国家安排的会检样品外,还应根据本地域实际种植情况,开展本辖区产新粮食质量调查及品质测报工作,及时了解粮食质量及品质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第一手数据资料;

  (二)原粮卫生 :重点监测收获粮食中重金属污染及真菌毒素污染状况;并针对近年来发现的收购环节农药监测状况,有针对性的开展部分农药残留指标的监测工作。逐步摸清我省部分重点地域重金属污染状况;初步掌握真菌毒素污染发生与气候、环境、收获等条件的关系;监测部分农药使用后残留情况等。

  二、监测方式

  省粮食局负责总体组织安排新粮的质量、品质及安全监测工作;四川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承担样品的卫生监测工作;各市(州)粮油质量监测机构(含国家粮食局挂牌区域站)为样品的采集及质量、品质监测工作责任主体单位;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及质量监测机构协助落实样品采集点及进行实地采样等相关工作(具体监测区域范围见附件1)。各地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本辖区原粮质量调查及品质测报工作方案,与本方案同时实施;由当地挂牌检测机构或有能力承担该项工作的质检机构承担检测任务。

  三、布点采样及监测工作要求

  (一)布点和采样

  1.采样原则。各市(州)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粮食的收获季节,根据粮食的播种面积采取网格式布点方式,依据近几年来我省原粮卫生调查的数据确定普通区域和重点区域;按照普通和重点区域加密的原 则布点采样。监测采样点必须覆盖本辖区内全部的粮食主产县(各市(州)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本辖区内样品的具体采集方案后上报省局备案),能代表监测区域内粮食质量状况。监测点的布设,应兼顾开展例行监测的需要。

  2.采样区域和采样点布设。 采样区域分为普通区域和重点区域。普通区域为近年来调查和抽查中未发现严重问题的区域;重点区域为近年来发现问题较多的或粮食生产、收获期间出现过异常气候影响和 严重病虫害的区域。普通区域按照5万吨粮食产量扦取一份样品的原则进行布点采样;重点区域按照2万吨粮食产量扦取一份样品的原则进行布点采样。发现存在问题严重区域可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密度进行二次布点采样和检验。

  3.采样要求。

  ①采集的粮食样品应为当年产的当地主导品种;

  ②采样时间应为采样地区多数新粮已收获入户;

  ③粮食已经过初步整晒。

  在同一网格内根据粮食产量按照均匀分布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2-3个自然村,每村选取5个以上农户购买初始样品,混合为1份检验样品;检验样品一式三份,一份用于会检,一份检验卫生,一份备份,其中,玉米样品一式四份。样品送省粮油中心监测站。卫生安全样品每份不少于1千克,质量监测样品每 份不少于2千克。采样人应认真填写采样单及样品标签。采样单内容应包括:样品编号、采样地点(具体到县、乡、村、农户)、粮食 名称、品种、采样日期,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如田间常用农药品种及剂量、周边有无污染源等)。采样机构应对样品采集点建立样品采集档案,以便后期开展例行监测工作。

  品质测报样品由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县主推粮食品种或主要种植优良品种,按照"3+1"原则,挑选出样品。

  (备注:同一采样点,一般均应扦取大小春样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若未种植小麦而改种油菜籽的,则不再扦取。)

  4.样品编号。样品编号采用10位码,1-6位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代码(编号方案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代码GB/T2260-2002和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域代码http://www.stats.go v.cn/was40/reldetail.jspdocid=402301029);第7位为样品品种代码,用1,2,3表示,其中1为稻谷、2为小麦、3为玉米;8-10位为县内样品顺序数。(例如:泸县扦取的第23份稻谷样品,编号应为:510521+1+023=5105211023)

  属品质测报样品编号在以上编号前面增加"P"标志,以示区别。

  (二)卫生安全监测工作要求

  1.监测项目

  稻谷: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农药残留。

  小麦: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农药残留。

  玉米: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农药残留。

  其中,农药残留以本地粮食生产过程中施用农药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监测的农药种类。

  2.检验方法

  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等真菌毒素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 限量》(GB2761-2011)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进行检验与判定,其中黄曲霉毒素B1按GB/T18979规定的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第一法检验。

  镉、铅、汞、无机砷等重金属和农药残留按照《粮食卫生标准》(GB2715-2005)和《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GB2763-2005)中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和判定。检验试样制备同真菌毒素。

  3.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判定为不合格样品。

  4.检验方法及评判尺度

  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按时完成检测工作;对临界和超标样品要认真复核,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可靠。对于以糙米、小麦作为检验试样检测结果超标的,应将其加工成大米、小麦粉后再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最终检测结果,但在报送结果时应标注大米、小麦粉的等级。承检机构要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省粮油中心监测站和省粮食局。

  (三)收获质量监测工作要求

  本次收获粮食质量监测工作采用集中会检方式进行,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将于6月上旬派人到我省集 中会检。承担粮食收获质量监测的单位应及时抽样。样品统一分为一式两份,每份不少于1千克,一份用于集中会检,一份备检,并于5月25日前将样品送到省粮油中心监测站。

  (四)有关检验工作要求

  质量调查、品质测报样品的检测主要由各市(州)粮油质量监测机构牵头承担,组织本辖区内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必要时可以开展检验前的比对、培训工作。检测方法均采用国家标准方法,如使用快速测定方法,应先和国标方法进行校验。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检测能力。

  样品卫生检验工作由四川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承担。开展此项工作之前,四川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应组织进行相关指标的能力验证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

  承担任务的各机构应明确本方案的具体要求及各自的工作职责,严格按照本方案进行采样和检验,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测 过程要做试剂空白和加标回收率试验,对超标样品要认真复核确证。各承检机构对检验数据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对样品检验结果承担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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