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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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粮食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2-05-23 11:05

川粮发〔2012〕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印发的《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国粮展〔2011〕18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统一标识(用模具压制成形在梯形粮仓盖中部)

 2.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统一标识(刷漆或不干胶粘贴在仓体顶层中部)

 3.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进度报表

  4.农户科学储粮专项验收报批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粮食局 四川省财政厅

  二 〇 一二年五月十日


四川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和财政部印发的《 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国粮展〔 2011 〕 184 号)和《 " 十二五" 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规划》(发改经贸〔 2011〕 587 号)(以下简称《规划》)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 遵循农户自愿申请、共同出资的原则,采取中央投资补助、地方财政资金补助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方式。严格控制单仓造价。加快建立技术服务体系,逐步建立政府支持农户科学储粮的长效机制,将储粮装具推向市场。

  第三条 专项建设的农户标准化小型粮仓原则上每户一套。对部分粮食主产区种粮大户提出的建仓需求,可结合实际开展新型储粮设施建设试点,重点建设一批示范性的小型钢板筒仓。

  第四条 省粮食局根据《" 十二五 "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规划》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和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资金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专项建设。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资金筹措

  第五条 专项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为符合项目选点要求的农户配置新型储粮装具;为规模化生产的农户建设大容量储粮装具;建立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

  第六条 专项投资中,中央投资补助比例按30% 左右掌握,省级财政资金补助比例原则上 40 %,其余30% 左右由农户自筹资金解决。有条件的市(州)、县级政府可以自愿安排财政资金补助。大农户储粮装具投资构成比例待国家确定后,另行通知。


第三章 实施条件

  第七条 专项优先安排在前期工作较扎实、积极性较高的粮食主产县,兼顾有需求的老、少、边、穷等县。项目县的选择要根据我省建设规划,分片集中安排。安排项目的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应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八条 粮食主产区参与项目的农户,其年储粮应在1000公斤以上,其它地区应在750公斤以上。自愿提出申请参与项目的农户要与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承诺所购粮仓不得转让或者变卖。


第四章 管理职责和程序

  第九条 省 粮食局负责制定项目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协调落实省财政资金补助;负责建立和完善专项工作制度;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立农户储粮技术服务体系。
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省粮食局委托,协助做好项目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县级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与农户签订项目补助协议,收取和管理农户自筹资金;负责粮仓建设进度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培训;负责建立和填报受益农户档案资料等。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31日前,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经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扩权试点县直接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同时抄送所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完成专项年度建设任务后,一个月内上报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粮仓生产企业由项目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招投标方式选定。企业的选择要满足本地项目布点和实施的实际需要,尽量方便运输、方便农民提货,节省成本费用。对质量优、成本低、服务好、诚实守信的中标企业,在完成中标合同后可按规定优先选用。中标合同于签约后1个月内书面报送省粮食局备案。

第五章 建设与服务

  第十三条 专项执行《农户小粮仓建设标准(LS/T8005-2009),并采用经省粮食局选定的标准化设计图纸,所建粮仓统一标识(详见附件)。

  第十四条 项目县对标准化仓型图纸提出修改、完善的,应书面向省粮食局提出申请,报国家粮食局审查鉴定。各地必须按照确定的标准化图纸组织招标建设。

  第十五条 成都 粮食储藏科学研究所为全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总体技术支持单位,四川省粮食工程设计院 作为我省专项建设技术支持单位,参与制定粮仓标准和技术规范,协助省粮 食局对专项建设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抽查,对标准化粮仓提出改进、完善、配套和创新。技术支持单位与项目县签订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县按照规定支付技术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各地依托有关粮食科研机构和粮食仓储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指导农户科学储粮,建立农户储粮技术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 年度下达的单仓造价为最高控制 价,通过招标如有节余,应主要用于增加农户规模,不得减少地方财政资金补助比例。省粮食局可根据中央要求和原材料、劳动力及运输成本变化情况,适时对单仓造价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和标准化设 计图纸组织生 产和供货,并配合做好售后服务和技术指导。生产企业应对所供粮仓统一编号,按农户登记,以备检查;并按照专项统一标识要求,对所供粮仓刷涂(张贴)永久性统一标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以项目县为单位, 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和农户自筹资金应设专账统一管理,资金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农户自筹资金缴入由县级财政商同级粮食部门确立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为保 证项目实施,可按项目为单位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安排资金作为建设单位管理费 用;安排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作为省技术支持单位费用;安排不超过 项目总投资的0.5%作为全国总体技术支持单位费用。上述费用列入单仓造价测算,在省级财政资金中解决,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工作进度支付给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资金解决。省级财 政配套资金和中央补助资金应在省专项投资计划落实后,尽快将预算下达到市(州)、扩 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亦 应及时按规定拨付和管理,尽快落实到所辖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对农户自筹资金的支付,由县级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 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 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及时拨付给供货方。对于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将不再安排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计划。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 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级粮食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项实行受益公示制。项目县应对受益农户 和补助金额在乡镇或村社范围内张榜公示一周,根据村民反馈的意见 ,经村社和乡(镇)审查,确定参与农户资格。乡(镇)政府将参与专项农户名单统计上报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并会同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县应对粮仓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农户 储粮 新建粮仓档案。档案使用国家粮食局编制的统一软件填写、汇总、上报。档案内容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粮仓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合同编号等。

  第二十六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到逐户现场检查,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服务工作,省、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进度实行定期 报送制度。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季末5日前将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报 送省粮食局。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粮仓供货或施工单位招标情况、制造和安装进度、技术服务单位等。省粮食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指导。

  第二十八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购置、技术服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合同需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 供货任务,或粮仓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中标企业,除按合同依法追究责任外,取消其三年内参与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及粮食仓储物流(检化验)设施设备建设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专项验收与总结

  第三十条 专项具备验收的基本条件为: 粮仓性能指 标符合《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粮仓全部逐户到位、质量合格并投入使用,能够满足农户安全储粮要求,项目资金按要求办理结算和竣工决算,建立完整的专项粮仓电子档案。

  第三十一条 专项验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县级验收。县级验收由县级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必须做到逐户现场验收。县级验收后,向省粮食局提报验收申请报 告及农户科学储粮专项验收报 批表。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验收结果、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并提报农户电子档案(详见附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粮仓,应责成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整改。

  (二)省级验收。 省级验收由省粮食局组织,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全部项目县实行现场验收,抽查数量原则上为实施项目农户总数的1%-5%。省级验收后要形成书面验收结论。

  省级验收主要包括专项计划完成情况、成本控制与资金管理、技术服务体系建立情况、粮食减损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省级验收完成后,向国家粮食局报送验收总结报告。

  项目县未按要求完成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粮仓档案管理软件信息录入工作的,不得通过省级验收。

  第三十二条 各级验收后要形成专项工作总结,对专项建设做出效果评估,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按时完成专项建设任务且效果 显著的市(州)和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省粮食局给予表彰。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按有关规定调整投资计划和收回中央、省级投资补助,并不再安排专项投资计划。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实施细则(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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