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2-06-14 17:16
各市(州)粮食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
现将《四川省农户小粮仓生产监制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农户科学储粮专项顺利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四川省农户小粮仓生产监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户小粮仓生产的监管工作,提高小粮仓建设质量,保障农户科学储粮专项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和财政部印发的《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国粮展〔2011〕184号)和国家粮食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小粮仓的生产、销售(供货)和安装使用。
第三条 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小粮仓的生产、销售(供货)、安装和验收应当符合《农户小粮仓建设标准》(LS/T8005-2009)和四川省粮食局印发的标准图纸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 生产农户小粮仓的企业应当向四川省粮食局提出申请并取得《农户小粮仓生产监制证书》,方可参与全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招投标活动,中标生产小粮仓。
第五条 四川省粮食局在农户小粮仓监制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受理申请、审查批准、证书颁发、监督检查等职责。
第六条 申请农户小粮仓生产监制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有从事粮食仓储设备生产的经验;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场地和生产设备。其中生产车间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主要生产设备有300吨以上四柱液压拉升机、剪板机、折弯机、压筋机、包丝机、开孔机、打底机、修边卷边机等。日生产彩色钢板组合仓成品达到500个以上;
(三)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具有生产产品各工序的质量管理制度,配有掌握产品标准的质检人员和检验工具,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原材料;
(四)具备与生产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
(五)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产品研发能力。能够按照《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以及四川省粮食局印发的仓型图纸,实现下料、冲压、滚筋、成型、组装流水线生产,原材料和产品性能完全符合标准,质量稳定可靠,售后服务良好;
(六)最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行为。
第七条 申请办理《农户小粮仓生产监制证书》的程序:
(一)生产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场地证明、设备清单、原材料规格、型号及质检报告、产品合格证向四川省粮食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户小粮仓生产监制申请表》(可在四川省粮食局网站下载);
(二)四川省粮食局对申请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实地复审,并根据审查情况填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意见》;
(三)通过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将农户小粮仓样品以及相关材料送交"中央储备粮成都储藏所"或"四川省粮食工程设计院"进行检测保存,并将产品质量检测结果提交四川省粮食局;
(四)四川省粮食局根据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意见和产品质量检测结果,决定是否颁发《农户小粮仓生产监制证书》。
第八条 四川省粮食局组织技术服务单位对通过农户小粮仓生产监制的中标企业实行不定期质量抽查,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中标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对不听劝告者,终止生产合同,直至取消农户小粮仓生产监制资质。
第九条 获得《农户小粮仓生产监制证书》的生产企业,应当接受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的生产现场和供货场所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和证明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农户小粮仓生产监制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续办生产监制证书的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取得农户小粮仓生产监制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降低质量,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小粮仓;
(二)使用过期的生产监制证书生产小粮仓;
(三)转让、出借、出售小粮仓生产监制证书;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未取得农户小粮仓生产监制证书的企业不得伪造、冒用、盗用生产监制证书,不得擅自生产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小粮仓。
第十三条 项目县不得与未取得四川省粮食局监制资质的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未取得四川省粮食局监制的产品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四条 对转让、出借、出售和伪造、冒用、盗用生产监制证书的企业,四川省粮食局依据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在农户小粮仓监制管理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见下载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