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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法规与监督审计处   发布时间:2020-03-03 12:13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7年12月21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329号正式发布,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修改主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修改情况,以及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粮食收购市场主体活力,同时提升服务水平,依法维护收购市场秩序。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关于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修订,对第五条、原第三十一条、原第三十二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将“粮食收购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的处罚权交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

二是依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的规定删去第七条,并修改相应条文序号,对原第八条第一、二项进行修改。取消了个体工商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内容。

三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关于取消“中央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人员资格认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将《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据此,对第六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原第八条第四项、原第十五条第一项进行修改,不再要求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四是依据现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原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粮食经营者相关信息的时间和方式。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原文链接:

https://lwj.sc.gov.cn/sclwj/zcfg/2018/2/2/17ad294bf0354ad39ab5beeb1c8c35c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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