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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粮食局,局机关各处室,省军粮供应中心,四川省粮油中心监测站,四川粮油批发中心:
根据《四川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川粮办〔2017〕77号),现将《四川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四川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四川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100号)、《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粮办发〔2015〕346号)要求,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一步创新粮食流通监管方式,规范粮食市场执法行为,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四川省粮食行政执法事项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办法,实施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完善四川省粮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省级粮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四川省粮食市场主体名录库。 建立健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对法律法规明确的检查事项原则上都要实行随机抽查。
第二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四川省粮食局行政权力清单,制定四川省粮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项目、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内容、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未列入清单检查事项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及时对《四川省粮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调整。
第三条 建立粮食市场主体名录库。依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内容应当包括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地址、行政代码、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等内容,并定期更新完善。
第四条 建立省级粮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将四川省粮食局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被纳入国家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的人员和涉粮案件核查人员,编入四川省省级粮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如因其他原因调整了人员名单,要及时进行修改更新。
第五条 实施随机抽查的方法。
(一)开展监督检查必须经过省粮食局领导批示同意,严格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行。采取摇号等方式结合“回避”原则,从粮食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省级粮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四川省粮食局执法主体人员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从省级粮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四川省省级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员和涉粮案件核查人员中随机抽取配合检查人员。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应结合使用,确保抽查效能。
(三)结合粮食经营者信用情况和分类监管的要求,分类确定并及时调整不同类型粮食市场主体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在粮食市场正常运行情况下,在粮食收购淡季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要低于粮食收购旺季。对信用良好的粮食经营者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要低于信用较差的粮食经营者。对列入黑名单或者信用较差的粮食经营者,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四)开展随机抽查,应录入全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执法检查人员应在对粮食经营者开展随机抽查后及时将抽查时间、抽查人员、抽查对象、抽查结果等信息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日志上如实记载备查,实现粮食执法全过程记录,确保“双随机”抽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五)健全粮食、发改、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联合随机抽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工商、质检、食药监等部门参与联合抽查,完善联合抽查的方式方法,协调解决抽查中的重大问题,提高执法效能。
第六条 加强结果运用。
(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三)将企业粮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公示。
第七条 本《细则》所指《四川粮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四川省粮食市场主体名录库》《四川省省级粮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详见四川省粮食局网站http://www.scgrain.gov.cn/。
第八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粮食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