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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执法督查- 四川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8年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川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8年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06 10:56 【字号:

川粮函〔201821

各市(州)粮食局:

根据2018年全国粮食流通工作要点和全省粮食流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8年四川省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粮食局

2018年3月5日

2018年四川省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工作要点

 

201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深入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之年,也是粮食行业改革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之年。今年执法督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全国粮食流通工作要点和全省粮食流通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服务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落实,粮食库存检查、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粮食收购政策检查、涉粮案件查办等重点工作,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责,为全省粮食流通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抓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是推动粮食工作落实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的统一部署,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川府发〔2015〕3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5〕110号)要求,强化对市(州)政府落实责任制目标任务情况的考核,压紧压实地方政府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发挥考核的激励导向和督促作用,确保粮食安全重要任务的落实。研究制定2018年度省、市、县三级考核目标任务时,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稳定监督检查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性考核指标基础上,要将粮食流通市场监管改革的有关措施作为重点考核内容。

二、做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检〔2017〕305号)和四川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川粮办〔2018〕5号)要求,开展创建活动,着重在提高创建工作效果和质量上下功夫,以案件查办、政策性粮食购销检查、库存检查等工作为重点,重点突出人防、技防、法防和群防特色,提升示范质量和效果。组织示范单位经验总结交流和宣传推广,切实发挥示范单位的示范带动和行业引领作用。

三、全面推进粮食行业“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100号)总体部署,以及《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粮办政〔2015〕346号)和《四川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川粮发〔2017〕77号)要求,建设全省统一的粮食经营者名录库和粮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采集粮食经营者和执法检查人员相关信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数据管理节点,填报审核相关数据。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选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同时做到“双随机”抽查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究。

四、突出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

今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之年,“去库存”任务将更加艰巨,各市(州)要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和四川省五部门联合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粮函〔2016〕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管理,督促和指导粮食企业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销售的有关规定,依法治理各种形式的“出库难”。严肃查处掺杂使假、拖延阻扰出库、索要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加强对定向销售和其他形式销售的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确保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销售处理的粮食不回流到国家库存,确保用粮企业按规定用途消化处理粮食。

五、继续强化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认真落实“双随机”抽查要求,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要求,对政策性粮食库存开展专项检查或随机抽查,选取部分市(州)、县(市、区)进行粮食库存重点检查,全面掌握储备粮管理和监管状况,及时发现储备粮管理中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建议措施。根据粮食流通形势和管理工作需要,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最低最高库存等专项检查。加大对库存粮食储存和质量情况,特别是超正常储存年限政策性粮食储存和质量情况的检查,适当增加扦样数量,实行异地交叉检验。强化库存粮食储存和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监管底线。

六、抓好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2018年,国家继续在稻谷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各地要在收购政策执行前,科学研判形势,周密拟定检查工作方案。收购专项检查工作要早谋划、早准备、早部署、早开展。重点开展对粮食收购资格、执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以及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克扣农民售粮款、压级压价、“以陈顶新”、买卖“人情粮”、“转圈粮”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切实保护好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加强对重金属、农药残留等超标粮食的监管,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加强对粮食经纪人的引导、管理和服务,督促粮食经纪人守法诚信经营。

七、加大涉粮案件查处

案件查办是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检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履职尽责的重要标准。目前收储制度改革有序推进,改革过程中的“打白条”、缺斤扣两、压级压价等问题易发多发;“去库存”过程中可能会暴露出库存亏空、违规套取贷款补贴等问题,各地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警惕性,既要关注社会舆论聚焦的大案窝案,也要查处“微权巨腐”、“雁过拔毛”式的侵害群众利益、损害用粮企业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建立案件通报制度,及时回应舆论关切,发挥案件查办的教育、警示和威慑作用。全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粮食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完善跨区协作配合的工作程序,推动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案件通报等综合协调工作机制。案件查办工作要认真执行《粮食流通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暂行办法》,力求达到查一个案子整顿一条线,查一个地方规范一大片的作用。

八、加强粮食执法督查体系和依法管粮能力建设

执法督查体系和执法能力建设是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要常抓不懈。各地要充实健全执法机构、增加监管力量、保障监管经费,满足新时代下的粮食市场监管需要。今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要适当增加“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的分值比重,各地要继续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管工作力量,稳定和加强监督检查机构,落实人员编制,配备执法工具,保障工作经费。要提升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水平,通过执法业务能力培训、示范单位创建、经验交流等方式,不断提高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养,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善打硬仗的粮食执法督查行政执法队伍。要进一步规范粮食执法督查行为,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切实把握“秉公用权、廉洁自律”的要求和职业操守,坚持廉洁用权、廉洁执法。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粮食流通工作实际,按照工作要点明确的重点任务,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努力做好新时代下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工作。各地开展执法督查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报送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联系人:张继新,电话:028-86739859,传真:028-86739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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