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
哪些经营主体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发布时间:2025-05-20 17:48 来源:粮食储备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国家粮食流通统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自身粮食经营活动和用粮情况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综合上述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即从事上述粮食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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