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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1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6-08 14:11
川粮发〔20114


各市(州)粮食局,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粮油批发中心: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1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128号)要求,经与农发行四川省分行、中央储备粮成都分公司共同研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2011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包括我省境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含地方临时储备粮,下同),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
二、检查内容
(一)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对应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与银行收购贷款挂钩情况,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
(二)库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品质宜存率和各类粮食的卫生安全指标。
(三)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0年度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和轮换任务执行情况。
(四)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最低收购价粮收购费、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五)粮食仓储管理情况。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代储企业和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资格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省级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和仓房是否具备承储资格,资格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等。二是政策性粮食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情况。是否存在各级储备粮混装混存、储备粮与企业商品粮混装混存等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六)地方储备粮油货位监管台账、省级储备粮轮换台账实施情况。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地方储备粮油货位监管台账》,登统是否及时、是否真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地方储备粮油监管台账》《地方储备粮油实际承储库点承储情况表》是否建立,与实际承储情况是否相符。
(七)涉及粮食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如《库存管理责任书》落实情况等。
三、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2011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检查工作分准备、企业自查、省级联合复查、整改汇总上报等4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各市(州)粮食部门督促辖区内的承储企业做好企业自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制定对本辖区内粮食库存进行检查的工作方案。
(二)企业自查阶段。45日前,市、县两级粮食部门会同农发行分支机构和有关单位,指导辖区内的承储企业认真做好库存自查工作。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要对实际承储在本库的各种性质粮食实物库存进行全面清查。通过自查,梳理发现的各种问题,并进行切实整改,做好检查数据的整理工作。
市(州)级粮食部门要组织对省级储备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省级储备粮库存总量的30%。抽查工作可根据本地实际,结合企业自查工作一并进行。
(三)省级联合复查阶段。420日前,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随机选点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尤其是政策性粮食储存量大、拍卖出库量大、反映问题较多的库点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粮食库存总量的10%15%
结合省级联合复查,国家粮食局将安排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省级复查结束后,国家有关部门将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地区的部分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和突击检查。
(四)整改汇总上报阶段。在库存检查各个阶段,都要立足于边检查边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要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按期书面反馈整改结果。对由于体制机制原因造成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为检查结果的重要内容,逐级汇总上报。
企业自查结果按县(区、市)、市(州)的顺序,由所在地粮食部门会同中储粮管理机构共同汇总、逐级上报。自查结果县级汇总中,涉及到辖区外单位委托存储的,承储企业所在地县级粮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委托单位进行沟通,对企业自查结果进行核对后交由委托单位报所在地粮食部门进行汇总。企业自查汇总表和省级储备粮抽查汇总表,包括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粮食储存年限汇总表。对库贷挂钩、政策性粮食费用补贴、储备粮轮换、粮食储存安全及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在检查工作报告中只作文字说明,重点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各地各企业要依据本次检查时点数据,更新《地方储备粮油货位监管台账》、《地方储备粮油实际承储库点承储情况表》。
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川粮集团")、四川粮油批发中心(简称"批发中心")等省属单位,要认真组织所属承储企业在当地县级粮食部门领导下,扎实开展自查工作。承储企业自查数据经所在地县级粮食部门与川粮集团或批发中心核对后,由川粮集团、批发中心分别汇总并报省粮食局。
各市(州)粮食局、川粮集团、批发中心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后,于420日前上报省粮食局。报送材料包括企业自查情况及汇总表,省级储备粮抽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汇总表,《地方储备粮油货位监管台账》《地方储备粮油实际承储库点承储情况表》。以上材料既要报送正式的文字报告,又要报送相应的电子文本。相关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在省粮食局党政网"监督检查"栏目下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粮食库存是应对当前农业自然灾害、保供稳价和抑制通胀的重要物质手段。夯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确保账实相符是各级粮食部门的重大责任。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克服麻痹思想,采取有力措施,把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各地要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落实好粮食库存检查的经费,不得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二)落实检查责任。各市(州)、县(市、区)级粮食部门要加强指导,强化督查,进行抽查。县级粮食局要在准备阶段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督促企业按规定及时正确处理账务,做好自查准备工作;要强化督查,确保企业按《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开展自查。市(州)级粮食部门要加强层级监督,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原则,确保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自查率达100%。要落实库存检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检查工作客观、公正,检查结果真实、准确。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检查人员都要在检查工作报告和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环节检查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并妥善保存。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检查工作,或者检查工作走过场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加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严格保密工作。粮食库存属于国家保密范围,各级粮食部门和承储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粮食库存数据报送等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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