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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省粮食和储备局印发《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健全行政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2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并公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同时,粮食安全保障法已于2024年6月1日正式施行,国家也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加之,省局原有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已于2019年7月到期,需制定统一、规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全省粮食流通行政处罚实际,对照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省粮食和储备局制定了《基准》。
二、具体内容
《基准》共梳理确定20种违法行为。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梳理出2种违法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第五十一条,梳理出15种违法行为;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梳理出3种违法行为;按照违法事项、行政处罚依据、违法程度、适用情形设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要素,分类编制相关内容。
三、相关说明
(一)调整违法行为种类。将2014年《四川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13项违法行为调整为20项违法行为。
(二)划分五类违法程度。包括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个违法程度。同时对行政处罚事项的严重违法行为再次进行了细化。
(三)确定裁量标准。按照宜数量则数量、宜金额则金额、宜时间则时间的原则,对不同处罚事项的裁量标准作出确定。
(四)细化裁量情节。考虑各类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次数等因素,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合理确定处罚区间及处罚数额幅度,避免执法随意性。特别考虑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