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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省粮食和储备局印发《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安全保障法,进一步规范全省粮食和储备行政执法活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健全行政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2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并公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同时,粮食安全保障法已于2024年6月1日正式施行,国家也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加之,省局原有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已于2019年7月到期,需制定统一、规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全省粮食流通行政处罚实际,对照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省粮食和储备局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四章18条,主要包括《办法》制定依据、目的、适用主体、遵循的工作原则和处罚阶次适用的具体情形,运用规则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解释权限和实施条件等内容。
三、具体规定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第二章“适用情况”。主要包括粮食和储备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裁量阶次。列举七类不予处罚,五类减轻处罚,五类从轻处罚以及十类从重处罚情形。
第三章“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的执法回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案卷评查、动态调整等监督制度。以及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违法责任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附则”。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